下午和易艳刚老师聊了下《挟尸要价》这个照片的话题,想到了下面的几点。我的逻辑能力很差,只能一步步的捯饬着走,像牛群说的,最后可能会捯出一头毛驴来。
1、“挟尸要价”这件事儿,是不道德的吗?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我们自古就有“死者为大”的传统,要给予亡者起码的尊严。当然,现在的我们并不把传统当成一根葱,所以我们且不说这个传统。我们说打捞尸体的人,对那些师生的心里上的伤害。当时他们已经打捞上了遇难者的尸体,有那么一段时间,却任由船上的师生哭求,只是把尸体挂在船头,不送上岸。这种以遇难者尸体为胁迫,明显以伤害他人感情,给他人带来痛的行为,怎么说都是不道德的吧?
2、对不道德的事情,应不应该批评?
答案还是肯定的。很简单,如果我们这个社会,连对不道德的行为,都不批评。这个社会该是多么的令人沮丧?看到有人插队,你不去指出来;看到有人闯红灯,你觉得事不关己;看到有人随便这段路边的树枝,你漠然走过;看到孩子们嘲笑残疾人,你觉得好玩儿……那这个社会,该是什么样的社会啊?嗯,不用想的太用力,这个社会,和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差不太多。
于是有人搬出市场经济啊、不违背法律的观点来。但是,我们谈的是道德,法律终究是低于道德要求的一个设置,是一个社会的底线。但是道德的要求要稍微高一点。既然在谈道德,就不要用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来。法律问题是法律问题。就像我们在谈一个人的英语说得好不好的时候,你忽然说,人家会说话就行了呗。这是一个问题不?
3、说到这里,需要加一个“但是”
但是,做一个道德评判和道德指责,应该谨慎。
一个原因是,虽然违背道德,会受到指责和批评。但是这种指责和批评是没有一个可以衡量的准则的。
在法律上,对违法行为,有比较明确的惩罚措施,易于下结论,该判几年就判几年。但是对于道德惩罚,一般来说,只是对一个人形成精神上的压力,它没有一个明确的程度和标准。比如对随地吐痰的人,应不应该群起而攻之?对他的批评要持续多久?要批评的多重?
而虽然道德上的惩罚,一般只是在精神层面,不会涉及肉体或者经济惩戒。但是对精神的伤害,有时候一点也不比肉体的惩罚轻。
另一个问题是,更要警惕媒体对个人的道德审判。一般来说,媒体对所报道的事件,有几何倍数的放大作用。媒体在塑造、构建、维系社会道德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它用道德的标尺,对准一个具体的个体时,并不一定因为对这个个体的曝光和批评,就能引起社会的道德进步。但是它却肯定对这个具体的个体,带来无可估量的伤害。
而如前所述,我们对道德惩戒,又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做为无神论者的我认为,除了上帝之外,几乎没人能在道德问题上,做出公正的判决。这时候,再加上媒体的放大作用,这种不公平就更加明显和严重了。如果媒体的道德谴责,不是针对某种行为,而是针对具体的个人,那它带来的伤害可能比建设会更大。
4、终于捯到《挟尸要价》这张照片了
现在,张轶以及一些坚信照片没有问题的人,都不断的在说,当时确实存在挟尸要价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后来调查此事的南方周末和华商报的记者那里也得到了证实。
但是问题在于,当时挟尸要价的,并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整体(用个时髦的话来说,是一个团队);也并不是一个瞬间,而是一个过程;甚至都不是照片中的那个白衣老者,而是在岸上的老板陈波。
但是,最终媒体却选中了白衣老者的那张照片,然后,把本来应该涵盖整个过程、涵盖其他捞尸者、涵盖进老板陈波的一个短语“挟尸要价”,孤零零的放在了白衣老者的下面。于是,那个整体都不存在了,仿佛,挟尸要价的只有白衣老者一个人而已。
结果大家都看到了。虽然陈波后来因为这个问题被拘留,并被罚款。但是道德谴责、道德审判、道德大棒,都打向了那个白衣老者。
我并不是说他不应该受到惩罚和谴责,但是,限度在哪里?如果五六个人犯得道德错误,由一个甚至都不是“主犯”的人来承担,是不是应该?他的承担,是否过重?又加上媒体的不断放大,对他的伤害,是否已经超出了他那不道德行为的本身?
甚至,我以为,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因为明知道,他受到的惩罚是不公正的;明知道,这种全国媒体和全国人民对这个个体的道德审判,已经超出了他应该承受的结果。却依然还坚称,这是没有问题的。
接着昨天的话说。
从小到大,我们就被教育,要有集体荣誉感,要时刻记得为集体争光。而相对的,我们也一再被警告,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为集体抹黑。从小处说,升国旗的时候,唱歌一定要洪亮,否则就是拖班级的后腿;从大处说,你要是出国了,就是代表中国人出去的,过机场一定要安检,否则就是给中国人丢脸,给祖国抹黑。
那时候我最怕的人不是父母,而是学校的老师。后来爸妈终于发现了这个问题,于是每当我犯错误的时候,总是吓我:再不听话,就去告诉你们老师去。在我记忆中,这简直是最不人道,最令人发指的惩罚了。因为一旦我们的行为被家长告诉老师,那么我们集体的领导人就知道了我犯了错误。那我的错误就不再仅仅是我个人的错误,而是集体的事情了。本应该为集体争光的我,却为集体抹黑了。我不但会被批评为没有集体荣誉感,甚至还在拖班集体的后腿。那以后我们班不能评上先进集体,我的同学不能好好学习天天向上,那就都是我的责任了……
于是,在我们启蒙教育阶段。我所接收到的教育基本上就是这样子的:排队一定要整齐,否则就是没有集体荣誉感;要勤洗手、勤剪指甲,否则就是给集体抹黑;不能打架,因为打架会让别人觉得我所在的集体是个暴力的集体;即使打架了,也不能打输,因为打输了别人就会认为我的集体很怂;老师要我们为灾区捐款,一定要积极,否则就是拖班集体后腿;政府要拆掉我的房子,一定要服从,否则就是不顾全大局;律师一定不能为黑社会分子辩护,否则就是没有大局意识;出国一定要遵守外国的规则,否则就是给中国人丢脸;想在美国的机场吻别女友,千万不能不安检就闯到安全区,否则就是给丢中国人的脸……
于是,为什么要勤洗手?为什么不能打架?为什么要为灾区捐款?为什么要拆到我的房子?为什么不能违反规则?为什么必须安检?……一切的问题,都被解释为为了集体的荣誉,为了不给集体抹黑。而一旦你没有洗手、违反了规则、闯过安检区,你就成了中国人不遵守规则的代表,就是拖了中国人素质的后腿——这是多么严厉的指责啊,那个叫做蒋海松的留学生,甚至可以自刎以向同胞谢罪了。
相反的,如果我犯的错误,父母没有告诉我的老师,我们集体的领导者没有知道,那么我也就不用为抹黑班集体而感到自责耻辱了。而如果我们过马路不走人行道,开车闯红灯,没有被人发现,没有被认识的人知道。那么人们也就不知道我是属于哪个集体了,不知道那个插队买票的人到底是凤凰网的编辑还是人民日报的记者,我就不会去担心自己的行为会拖集体的后腿了。而我到了国外,我随地吐痰,只要不被抓住,那我就不会被曝光,即使抓住,我扮成日本人,这样不但可以确保不给中国人抹黑,还能陷害日本人,更是值得提倡了……
而相反的,最基本的问题就在这种强调集体荣誉感和集体耻辱感的论调中被忽视了。
一个中国留学生,违反了规定,没有经过安检,就闯到了机场的安全区与女友吻别。结果致使机场不得不对安全区的数千名乘客重新安检,并对“吻别事件”发生地C航站楼实施6个小时的关闭措施,许多进出港航班都因此延误。
这个事件中,最应该被重视的规则问题,被忽视了——至少是被国内的舆论忽视了——相反的引发国人讨论的,更多的是中国人这个集体的素质问题,是中国人这个集体不遵守规则的问题。从小接受集体荣誉感和集体耻辱感教育的我们,当然会想当然的认为他的行为是中国人这个集体的一个表现,而这个集体中的人,也当然应该斥责该留学生给中国人丢了脸。而那个留学生因为违反规则,受到的惩罚就显得无所谓轻重了;机场因为这个留学生的行为而不得不重新组织安检,不得不关闭航站楼,不得不为此支付巨大的额外成本的现实,也在这种给中国人丢脸,体现中国人不遵守规则的争论中被遗忘了。当然,反思机场的安检问题,如何更好的规避类似的安检漏洞,就更不是我们中国人的问题了。
当我们小学毕业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后的今天,是不是还要把自己判断问题的方式停留在小学时代呢?当一个个人犯了错误的时候,我们还要习惯性的将整个集体绑架,用整个国家的道德水平来为他背书吗?为什么不能放轻松一点,不要什么事情都绷着一根集体的弦,一个国家的崇高命题。让那个留学生的行为回到他个人本身,个人犯了错误,就个人去面对到来的惩罚。而我们也从他的行为中,看到违反规则的后果,重新强调规则的重要,强调个人负责,这不是更纯粹吗?
一名男子,在美国的机场,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没有经过安检,闯进机场的安全区,与女友吻别。结果致使机场不得不对安全区的数千名乘客重新安检,并对“吻别事件”发生地C航站楼实施6个小时的关闭措施,许多进出港航班都因此延误。
后来这名男子的身份被证实了,是一名中国留学生。于是,公众对新闻的关注点转向了,从机场安检的问题转到了中国人违规的问题上。其实前者本来对我们距离就很远,美国人增强反恐安检力度的事情毕竟和我们关系并不是很密切。
在这种对身份胜过新闻本身的关注下,一个判断再次被提及:中国人总是不喜欢遵守规则。甚至许多网友在新闻后面大骂该同胞:把脸丢到国外去了——这样的论调本身就很值得玩味:把脸丢到国外难以忍受,难道丢在国内就可以忍受吗——就像我们常说的那样:家丑不可外扬?其实这些网友自身的规则意识、守法意识是否就很强,这本身就是令我怀疑的。很可能他是刚刚插队买了一份报纸看到了这则新闻。
还是回到那个判断吧:是否这则新闻就代表这中国人不喜欢遵守规则的事实?
虽然毫无疑问,这则新闻会强化这种印象。但是我还是觉得,这样的判断还是非常片面。到底在在数以百万计的中国留学生中,我们看到过多少多少违反法律和规则的新闻?每年同类新闻是否超过100起?
按照新闻传播的原理来说的话,遵守规则和法律的事实不是新闻,而违反规则和法律的新闻才算是新闻。也正因为如此,在人们的印象中,中国人违反法律的新闻才会多余遵守法律的新闻。也因此,中国人不喜欢遵守规则和法律的判断,才会在我们的脑袋里根深蒂固。
于是,我们在关注这类新闻的时候,将焦点就放在了身份的判断和解读上,而不是违反规则的本身。于是,我们就开始从文化、从历史、从教育、从社会构成等诸多角度去解读,去分析中国人这种身份为何会不喜欢遵守规则。相反的,规则本身倒被忽视了——我在这条机场安检的新闻中,没有看到哪条新闻告诉了我们,到底这个男人违反的是什么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旅客需要重新安检?以及为何因为这个人的行为,就要将航站楼关闭?
其实问题本来就非常简单,一个人(好吧,做为新闻的一部分背景资料,我们把中国人的身份讲出来),在美国的机场里,违反了规定,结果造成了旅客滞留,机场关闭六个小时,而这个中国人也将受到惩罚。我们——无论是中国人还是美国人——从这则新闻中,我们又应该得出什么判断呢?很简单,那就是规则是用来遵守的,一旦你不遵守,你就会受到规则的惩罚——你看,那个负责维持机场秩序和安检的警卫,不也因为没有坚守岗位,违反机场警卫的规则而被辞退了吗?难道我们因为这个警卫的玩忽职守,就可以判断说美国人太自我主义,经常为了个人的事情玩忽职守?
当然需要被强调的不止是惩罚这一个方面,还需要被强调的是因为违反规则而产生的后果和为了弥补这个后果,而需要付出的成本——在这次安检事件中,乘客付出了六个小时的额外等待时间,机场需要为组织重新安检付出了巨大的额外成本。这种因为个人行为,而对浪费巨大社会成本的案例,也需要不断的被提及,被关注,被强调。但是,现在我们过于强调的是违规人员的身份,而违规的惩罚和因此带来的额外社会成本,责被我们忽视了。
一个个体犯了错误,我们不必用全部的中国人来为他背书吧?他自己违反了规则,那么就让他自己去承担责任,接收惩罚,何必将全部的中国人道德水平绑架?
按:方可成在他的博客上就央视对北大医院“非法行医”事件的报道过程中的问题写了一系列的文章进行分析。其中许多观点我也深为认同,并且也受益很多。但是最新的一篇《“钓鱼”采访的是与非》我却有点颇不赞同。同事也将这篇文章发给我,我给同事写了很长的一段回应。后来想想,稍作修改,发在博客上。仓促写就,难免许多不到位和不成熟的地方。
1、方可成文中所说的央视的“钓鱼采访”行为是建立在医院单方面的说辞上。在这场冲突中,立论建立在一方冲突上,显然不符合他的平衡原则——当然,他写的是评论,不是报道,平衡原则可以忽略,但是立论的事实首先应该是确凿无疑的。
2、方可成文中所举的美国媒体人的例子,最后被法院判定是无罪的。显然,法院也认定是狮子食品自身的问题造成了后来的负面影响,而不是报道本身。正如我个人坚持的那样,北大医院此次事件中的主要责任在医院一方。是北大医院自身的问题造成了他们陷入媒体的漩涡,而不是央视的报道行为。
3、即时方可成文中举到的美国媒体人的例子中,美国的媒体人真的有“鼓励自己的同事违反健康操作规范”的行为(如何认定鼓励,且鼓励的程度如何界定且不去考虑),但是最终只能证明狮子食品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瑕疵——这些瑕疵在狮子食品的制造过程中,最终会造成生产出部健康食品的可能;
4、但是,如果这种程序上的瑕疵出现在北大医院,则可能造成医疗事故。如果是一个健康的环境下,医院的程序设计应该是减少这种(造成医疗事故)可能,而不是增加这种可能。而央视记者的暗访则证明了,北大医院在程序上是存在这种瑕疵的。
好吧,这些都是医院的问题。而具体到央视的问题。我看完那期采访给我的印象是:背景音乐确实没有必要。但是暗访则是很必要的。因为这样才最有可能获得北大医院最真实的情况。
方可成提到的“记者大可以大大方方地走进值班室要求查看排班表,并请医生解释自己的身份,而不必用偷拍的方式获取医生名单。”——这显然是有点自说自话,过于理想主义了。医院既然可以拒绝采访,凭什么又让你看排班表和解释自己的身份?我不太了解医院的相关制度,但是我看不出医院会解释自己身份的理由;
至于“如果要调查一台手术的主刀医生是不是没有获得执照的实习医生,记者大可以去手术室查看,而不必用偷录的一句“他去上手术了”就证明他是唯一的主刀医生。”——这需要询问李大夫(我的另一个同事,医学专业毕业),手术室到底可不可以随意为外人所查看?
也就是说,方可成所列举出来的可行的方式,至少在我看来,都不能获得北大医院的真实情况。
至于他列举的《新闻调查》的原则:“秘密调查不能用做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使用。”——央视的采访显然不是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是为了增加报道的戏剧性。
当然,方可成的这一系列的分析,都是对媒体人在采访中不足之处的自我批评。而且我也认为,媒体人应该用更严格的要求来衡量自己的行动,但是方可成的形而上的理论分析显然脱离了媒体人在进行采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而且我觉得这种批评也有点过于重视某种道德问题到了偏执的程度。
在和同事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同事认为媒体人首先是一个普通人,应该有起码的道德准则(大意如此)。但对此我显然也有点不以为然。
媒体人在工作过程中,当然不是普通人。他还是有自己独特的职责和道德范围。如果我们按照普通人的要求来要求媒体人,那么怎么能说媒体人收取车马费等行为是不合适的?
如果我们要求媒体人所有的媒体采访报道行为都得光明正大,在阳光下进行,我们怎么看待媒体人的“线人”?我们怎么看水门事件的“深喉”?我们怎么看待那个曝光了美国中情局成员的记者?又怎么看待媒体人的“卧底”行为?
如果我们现在可以要求媒体人必须按照普通人的道德去采访,现在要求媒体人不能进行暗访。那么我们以后是不是也应该要求媒体人以国家安全的名义,以社会稳定的名义,不再报道负面新闻?
所以我觉得,媒体人在进行新闻采访报道过程中,只要行为不违法,符合本行业的职业规范就可以了。否则我们会给媒体人套上的桎梏越来越多。对媒体人的限制越多,则意味着我们不断的将“看门狗”拴在桩子上,继而装载笼子里,接下来则是缩小笼子的空间……继续下去,我们则只能失去看门狗——我当然不是认为,这只“狗”就应该不加限制,随意让它去咬人。需要有栓狗的绳子,也需要给他自由活动的空间。
所以我以为,如果北大医院认为央视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认为央视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对自己的的形象造成了损害,那么大可以起诉央视。就像方可成列举的那个美国狮子食品的例子一样。
所以,我也不反对方可在以后的采访过程中,用这种严要求来衡量自己的采访行动。但是我不同意他用这种道德的偏执去要求所有媒体人。我们可以对自己严格要求到偏执的程度,但是没必要对所有媒体人都随意举起道德的大棒——不是说不能对道德问题进行争论和批评,但是应该谨慎再谨慎。
当然啦,还得补充一句,我几乎没有过采访经验,更不用提调查报道了。所以一切也都是形而上的“理论上说”……
在和菜头祝贺王佩乔迁的博客中,我看到他的一个问题:人类发明房子和窗帘是为了什么?进而,根据这个问题,我又想到了另一件事情:
广州的一个女孩子,整天在自己家里赤身裸体的,而且还不拉窗帘。搞得距离他家3米远的另一个老爷爷很不好意思——不知道是不是无功受禄寝食不安,还是画饼充饥心痒痒?——于是自己整天拉着窗帘,搞得好不别扭。
做这个报道的记者,煞有其事的采访了一个被叫做“律师”的人,律师说,这样虽然不违法,但是有违常理和道德。
要说中国律师的逻辑就是很强大,出现问题首先想办法证明你违法,实在不违法的,也得说你违法道德——反正你就是不正常的。
要说,一个人站在那个女子窗户面前,偷看人家裸体,可能有违道德。人家在自己家里,赤身裸体,怎么就有违道德了?那个律师 先生,难道在自己家里面不做爱吗?
这就回到了开头提到的窗帘那个问题。一开始,人类发明房子肯定不是为了不让人看到自己的裸体。但是发明窗帘很有可能是因为这个原因。
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既然是后来发展出来的,那么伴随着社会继续的发展,那么它也可能会消失。我说的是窗帘。
我听说在欧洲许多地方的女人们,已经不带胸罩了。甚至,许多男人女人还会裸体在大街上跑步。到底是资本主义国家,堕落成性。可是人家竟然也相安无事,穿衣服也没有上去就强奸不穿衣服的,也没有少数不明真相的穿衣服的人去围观不穿衣服的人。
我呢,个人道德感不是很强烈。在自己家里的时候,经常赤身露体的晃来晃去,还不拉窗帘。后来来到北京这个变态的城市,开始了合租的生活。由于还没有练到裸体出门的道德水平,所以只是在自己的屋子里,经常会赤条条的。
如果真有人偷看我的话,我也没觉得有什么损失——而能给对方带来精神上的愉悦的话,我也觉得挺不错的——只是希望,偷看我的能是个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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