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青天白日里发生的案件,有旁观者,也有物证,结果却发展成一起罗生门案件,实在令人感慨。本来是简单的村民纠纷,到后来却发展成了一起“袭警”、“夺枪”、“开枪”、“击毙”的复杂案件,不得不令人啧啧称奇。
我必须承认,我这么说话,并非是对死者的不尊重,而是感觉安顺当地政府这种化简为繁的本领,实在令人感慨。
虽然我是远距离围观者,对当事人,对死者的情况一无所知。但是从个人经验来看,我不相信那两个死者就是刁民。类似的事情,曾在我生活的农村里一再上演,最近一次回家的时候,我还曾经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我曾经非常熟悉的两个邻居,按照辈份,都是我的长辈。平时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刨着明天的饭食,在建筑工地上挣钱回去给自己盖房子——就是在盖房子的过程中,因为宅基地的问题起了纷争。两家打了起来,乡亲们劝也劝不住,拉也拉不开。后来年轻的邻居打了年老的邻居,年老的邻居咽不下那口气,拿起镐头砍破了年轻邻居的胳膊。
我反感他们处理问题的方式,觉得他们脾气太暴躁,但是我却不能否认他们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好人,老实人。
当然,我说这些,并不是想为那两个被安顺市官方认定为“夺枪”的农民增加道德上的砝码。我只是和刘洪波一样困惑,倒是是因为什么,让这些老实人变得这么暴躁,不再顾忌邻里的关系,拳头相向。到底是为了什么,这些袭警的人,连警察手里的枪都不怕了?难道仅仅是因为醉酒吗?
我曾经问父母,当时那两个长辈,难道没有找政府解决问题吗?非得自己拿起镐头来解决——其实除了两败俱伤之外,什么问题都没有解决。
当然找了。母亲告诉我,县里曾经有干部下来,为他们的事情来调节过,但是工作做不通,后来也就不管了。
你不得不承认这个现实:虽然经过很多年了,地方政府在农村的影响力仍然很微弱。遇到问题的时候,那些农民们——至少我熟悉的那些乡邻们,能自己解决就自己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就算了。能不和地方政府打交道,就不打交道。
记得我上初中那会儿,我们那里才开始办户口本。当时父亲拿回我们家的户口本后,发现我的生日给写错了。本来是80年代生人的我,户口页上被写成了95年出生。因为直接关乎我以后结婚的年龄问题,母亲强令父亲去当地的派出所改了一次。可是改了之后,年龄改对了,月份却改错了。无论怎么埋怨,父亲只是默默的认了,死活不再去派出所再改了。
几千年来,农村都是依靠地方风俗和习惯法来自我约束的。到现在,这种风俗和习惯正在被破坏,正在慢慢消失。但是政府的力量、司法秩序却没有顺利的进入当农村。结果到现在,在地方政府的微弱影响力与被破坏的风俗之间,村民们尴尬的生活着。一遇到问题,习惯法、乡邻间固有的伦理关系和朴素的道德已经没有多少约束力,而政府机关的介入,又没有太大的公信力。于是只能依靠着拳头解决,走运的,打个两败俱伤,被医院拉走,痊愈出院后,进入冷战阶段,甚至从此老死不相往来;不走运的,让当地派出所知道了斗殴的情况,迅速出警,介入其中。结果不但没有很好的解决事情,反而让事情更加复杂。他们“袭警”、他们“夺枪”,然后他们被击毙……
那两个村民“袭警”的时候,到底有没有使用工具?如果有,为什么不见通报?如果没有,为什么带着警棍去了,却非要使用手枪?无论开枪的程序是否合法,选择用手枪而不是警棍对待两个徒手的平民,我个人都难以接受。
但是,无论我是否接受,无论媒体和网友们是否会认可安顺市政府部门的检查结果,这起案件终究也会结束,就像当初的邓玉娇事件、躲猫猫事件一样,安顺枪击案终究会成为人们的记忆,如果幸运,会在2010年年终盘点的时候名列榜单之中。
可是,那些尴尬着生活的农民呢?那在无秩序与不安中沉默前行的农村呢?明天,他们又会面对什么样的事情?还有那两个为宅基地而动武的邻居,他们该如何面对明天的相见?
下午的时候,一段新闻视频引起了我们的争论。简单概括视频内容为:一个犯罪嫌疑人去农村抢劫,结果被村民追赶,包围在一户农户里。嫌疑人负隅顽抗,村民报警。警察过来,嫌疑人手中有刀,有一个叉子,还不断向警察投掷砖头,其中一块砖头砸中了一个队长级别的警察。警察向其鸣枪示警无效,开枪将其击毙。(建议您往下看之前,先看一下视频。)
我们所争论的是,这个人应不应该被打死。
在争论的过程中,我查找了相关资料。在《中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了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几种情况,其中两种情况是符合当时的情况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所以,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警察开枪打死这个嫌疑人,是没有问题的——也就是说,警察可以开枪将其击毙。但是,当时警察必须开枪,或者必须将其击毙吗?
在有关该事件的新闻中,记者声称该犯人的行为对周围群众造成了危险。可是在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周围的群众基本上都是围观的,起哄的,你甚至能听到里面大笑的声音。如果警察事先将周围警戒,或者将群众劝离,这种危险基本上可以避免的。
而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警察被砖头砸伤了。在视频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许多警察甚至都没带警盔就直接到了现场往上冲,甚至那个开枪将嫌疑人击毙的警察,也是光头没戴帽子,直接面对嫌疑人的砖头。我想,如果那个受伤的队长,不是太粗心,没注意应该做好的自我防护,就是认为这个人的行为不至于太有威胁。
而最终,当警察将枪举起,瞄准嫌疑人的时候,他有没有想过,其实他本可以将其打伤就可以了。做为神枪手的他,打伤一个人,总比打中一个人要更简单吧?那个男人并没有劫持人质,情况也并非很危急,来不及判断。为什么就非得把嫌疑人给打死呢?
当然,我不是不明是非。按照新闻报道的说法,这个嫌疑人是在持刀抢劫,肯定是需要受到惩罚的。而警察的生命也是应该受到保护的。如前面所言,按照规定,警察开枪将其击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我所反对的,只是人们对于生命的态度。
仔细分析,当时的情况并非只有将嫌疑人打死一种途径可以选择。用高压水枪,催泪瓦斯,都可以逼其就范。当然,如果一个小县城的警局没有这些工具的话,那么至少应该有一个盾牌挡在前面,慢慢接近并制服嫌疑人吧?即使当时现场没有这些东西,那么警察是不是能够为了一个生命,而不辞辛苦的回警局去拿一下?试想,如果当时那个队长能有一个盾牌,甚至戴着一个警盔,他都不会被砸中头部。
如果这些,都做不到,那么至少可以将嫌疑人打伤,然后制服吧?怎么都不至于直接开枪将其打死啊。
无论死者是一个抢劫犯,还是杀人犯,还是一个普通人,其生命都是无价的。在法律判处其死刑之前,其生命权都是不应被草率的剥夺的。而且对于生命而言,是不能倒带,不能重来的。一旦被打死了,这个生命就永远的结束了。
我能理解我那些支持将其击毙的同事的想法。这个嫌疑人持刀抢劫,是个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应该受到惩罚。被击毙当然是惩罚的一种,而且开枪的行为还是合法的。但是我们有没有想过,这种合法的情况,仍然是对于生命的一种不尊重?如果我们承认,我们所追求的,人生而平等。那么这个嫌疑人和那些警察和周围的百姓是不是应该具有同等的生命权?
如果我们承认这些,那么在周围的百姓和警察的安全可以受到保护——疏散百姓,警察持盾上岗——的情况下,是不是应该给予嫌疑人最大的生的可能?
只是,那样一来,事情就会很麻烦,还得疏散群众,还得拉警戒线,还得找盾牌,还得戴警盔,还得找催泪弹,还得找高压水车。倒不如将其一枪打死,又合法,又省事。
所以,我会说,这是一场事先张扬的击毙事件。因为在事情发生之前,我们都有了一个预判。人的生命是不平等的(可以避免的警察和群众的受伤要远比一个嫌疑人的生命更为重要),人的生命是不值得尊重的。
在这种预判下,我想,这样的事情迟早还会发生。而且,也许有一天就会发生在你我身上——你难道忘记了死在收容所的孙志刚吗?你难道不记得在看守所里因为刑讯逼供而死亡的徐梗荣了吗?

沈阳公安阅兵仪式
小时候经常被人们问起长大后最想当什么,年又不懂事的我最多的回答就是:“当皇帝”。当时大抵是关于帝王作威作福的影视作品看的太多了,感觉皇帝在金銮殿一坐,底下大臣大气不敢出,毕恭毕敬;而皇帝出宫,又是工整的仪仗队相随,那阵势,实在是威风极了。因而就产生了那种封建的落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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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店铺经常遭遇小偷的光临,老板忍无可忍,贴出了“骗子、小偷打死打残概不负责。”的警示标语。记者去采访,老板说自己是被不法分子用假币换真钱骗怕、偷怕了,才不得不打出这样一条标语。店主向记者说:“现在我只能这样来保护我的权益。”(新华网 9月11日)
对于饱受小偷、骗子之苦的老板而言,打出这样的警示似乎在感情上倒也可以理解,但是可以想见,这样的威胁对于小偷同志们不会有太大的作用,小偷看到这样的标语一定心理在想:这个老板以为我是“厦大”的。对于小偷而言,害怕警察似乎是才是小偷天经地义的事情,才是小偷最本分的心理。所以对于老板来说,与其求助警示标语,不如求助于警察;与其警告那些小偷,不如警告警察:要是我再次被偷,我就投诉你们办案不利。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虽然人人应该对犯罪分子说不,但是专职对付这些违反乱纪人员的当然应该是警察。他们当然有义务带给辖区民众安全感。如果一个社区的民众,面对着猖狂的小偷,一点安全感也没有,当然是辖区警察的责任了。如果有了小偷,社区居民不去找警察,而是自己解决,那还要警察做什么?还要派出所所长、公安局局长做什么?所以,老板最应该做的就是警告那些警察。
当然,我也知道,如果有人对那个饱受小偷之苦的老板说,警告小偷没用,要警告警察。那个老板一定认为劝说他的那个人疯掉了。我也承认,我是看西方的电影或者小说看得太多了,饱受资本主义反动文化的毒害,竟然会认为,普通老百姓能够去投诉警察;竟然盼望着警察爬上树去给社区的老太太捉一只猫;竟然真的认为他们会是人民的公仆。
一个社区,贼盗猖狂,当然是警察们的责任,但是没人追究他们;一个社区,盗贼众多,当然受害的是普通民众,但是他们却无可奈何。有时候我就想,我宁可生在万恶的资本主义社会里。
也许是奥运会临近的消息,近期关于警察的新闻似乎很多。旧的还没列举,新的立刻跟上。最近的新闻就是17日南充市公安局在展示收缴的非法枪支时,枪支走火,三名记者受伤。
马上临近奥运,为了营造一个平安奥运的氛围,南充市下大力度收缴非法枪支,本是一件好事。但是好事最后却酿成了一场悲剧,而悲剧的起源竟然是一个警察展示自制火药枪时走火所致。
大概是我看电影看多的缘故,印象中熟悉枪支之余警察应该是最基本的课程,因为接下来你随时都可能和这家伙打交道,使用它或者对付它。而一旦出现偏差,就可能酿成惨剧,比如说南充市公安局发生的走火事件。
当然,这次走火毫无疑问的是一次意外事件,那个警察当然也是无心之举。但是,笔者内心中却仍旧感到些许不安。如果枪支在警察手里都不能给予我们安全感的话,那么下次我们如何去面对持枪的警察?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警察不是圣人,当然也有理由犯错误,有理由失误。但是如果失误出现在了枪支上面,那就和医生做手术时,将手术刀失误插在了病人的心脏上一样令人难以接受了。
请原谅我这个比喻过于严重,但是事实上却是如此。记得之前曾有过一个新闻报道,某地横挂条幅,暴力拘捕者当场击毙。我们的法律也赋予了我们的公安战警们在特殊的情况下使用枪支的权利。但是如果我们的公安战警们在展示一支枪的时候都可能走火的话,那么我们怎能放心他们在大厅广众之下开枪?
这次事故当然是一种偶然,但是正像本不应该发生的事情也能偶然发生一样,如果我们仅仅把这件事情当成一种偶然不予深思的话,偶然事件也许会偶然增多。到底我们的公安战警们在拿枪的时候,甚至自己都内心难安?还有多少警察本身疏于枪械知识但是却又有持枪的资格?
枪支只是一种暴力的工具,如果我们能够完全掌控它,它可能会成为弘扬正义的一把利剑;但是如果我们自身都不能熟练的掌握其本性,它也许真的会成为悲剧的起源。如果连警察的枪都能走火,其保护民众的内心何安?
南充公安局通报会发生枪支走火 三记者受伤
人民网四川视窗7月17日讯 2008年7月17日上午,南充市公安局在展示收缴的非法枪支时,枪支意外走火,一名在现场采访的记者受轻伤,另有两名记者受轻微伤。
为展示2007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治爆缉枪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奥运期间枪支爆炸物品绝对安全,根据省公安厅要求,南充市公安局在市局十二楼会议室召开“治爆缉枪专项行动”情况通报会,邀请八家媒体共13名新闻记者参会,会上通报了治爆缉枪有关情况,并对近年来收缴的部分非法枪支进行展示,一公安干警在展示一支自制火药枪时,枪支意外走火,“铁砂子”击中地面反弹后,伤及到了在现场拍照的3名记者,其中四川新闻网一名记者受轻微伤。
发后,南充市公安局迅速采取措施,立即将伤员送至医院治疗,并对事发过程进行调查,总结教训。
目前,伤者得到有效及时治疗,伤情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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