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环球时报》致歉

之前一时冲动,看到《环球时报》一篇稿子,加上本来对这份报纸的印象不好,而且当时对那个绿坝软件搞得火气很大,难以发泄,正好逮到《环球时报》趁机狂骂了一番。(详情请见:《无耻《环球时报》,操!》

但随后,诸多网友指出了我犯了一个最低级的错误,那就是《环球时报》中引述的《儿童因特网保护法案》,并非我所看到的《儿童在线保护法案》。这本来应该是不同的两份法案,确实如《环球时报》所说,《儿童因特网保护法案》获得了通过。(网友指正观点详见:博主误把冯京当马凉

两份不同的法案,在维基百科均有记述,只不过是英文:

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 (《儿童在线保护法》)

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儿童因特网保护法案》)

由于当时我对绿坝软件所持有的不满,和对《环球时报》带有的偏见,当我看到这样一则报道的时候,第一时间将那份通过了的《儿童因特网保护法案》认定就是那份没通过的《儿童在线保护法》,并且坚信不疑,认为只是翻译的差别,所以并没有寻找第三方资料来证明。

这最终促成了那篇带着脏话的博客的出台。我批评《环球时报》用过滤后的消息来蒙蔽我们,但事实上,是我用错误的论断来批评《环球时报》。我其实成了我所批评的对象,错的真离谱。

毫无疑问,在这个细节上,由于我的无知和懒惰,确实错怪了的《环球时报》。我因此向其表示诚挚的歉意:对不起,我“操”错了,我收回那错误的一“操”。

———————下面是继续讨伐绿坝软件的分割线—————————-

不过,这并不代表我对绿坝软件的妥协。我对这款软件继续保留我“操”的权利——既然用的是纳税人的钱,也就包括我的钱。既然付了钱,那么我就保留我享受服务的权利。

对于这样一款漏洞百出的垃圾软件,我实在不知道为什么工信部会把我们花骨朵的未来交给绿坝软件。如果那些工信部的干部们和秦刚老师愿意把自己的孩子的未来交给绿坝,我管不着。但是我不敢也不愿意——虽然我确实没有孩子。

以后我可能还会继续的和绿坝纠缠下去,当然,我知道绝大多数网民也会继续纠缠下去。我们就这们一直写,一直纠缠,直到工信部承认并改正错误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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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耻《环球时报》,操!

最新:这篇博客从一开始就犯了主观认定的错误。其实《环球时报》的引用的法律没有问题,是我错了。详细请看博客后面的评论,或者,我对《环球时报》的道歉。再次致歉。

我几乎没有在博客里说过太过的脏字,但是今天实在忍不住了。都知道《环球时报》的声明不太好,但是我没想到他们竟然可以无耻到这种程度。同事说习惯了就好了,我就是习惯不了,毕竟不是看着它长大的。

起因来自于《人民日报》今天转发的《环球时报》的这篇稿子《过滤软件,各国如何用》在最后一段,有这样的内容:

目前,美国反对使用过滤软件的势力仍然比较强大,反对者认为,此举违背了美国的言论自由。《儿童因特网保护法案》颁布后,美国一些人权组织和网站就以这部法律违反言论自由为名提出诉讼。2003年6月,美最高法院裁定,《儿童因特网保护法案》不违反宪法中言论自由的原则,应予维持。

可是,事实上,在我做绿坝的相关专题的时候,看到一则评论《预装过滤软件的“家长制”善意》倒数第二段提到关于这个法律的另一种情况:

1998年美国出台《儿童在线保护法案》,根据这部法律,任何商业网站,如果发布“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负责人将面临六个月的监禁,以及高达5万美元的罚款。由于颇具争议,这部法律并未执行。2009年1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该法违宪,未来将不再有效(中新网1月22日)。笔者以为,如果某部门的一项强制规定没有法律授权,其合法性就大可质疑。

《环球时报》,你们他妈的用一个旧的结果,来支持你们所谓的他妈的理论,而罔顾2009年最新的事实于不顾,太他妈无耻了吧?

你可以说,人家可能没接触到2009年的判决,看到的资料都是2003年的。可是他妈的这些记者都号称是《环球时报》驻美国的记者,你们他妈的整天在美国也只是接受那些有利于你们的信息吗?

再无耻,怎么能无耻到这种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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