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耻《环球时报》,操!

最新:这篇博客从一开始就犯了主观认定的错误。其实《环球时报》的引用的法律没有问题,是我错了。详细请看博客后面的评论,或者,我对《环球时报》的道歉。再次致歉。

我几乎没有在博客里说过太过的脏字,但是今天实在忍不住了。都知道《环球时报》的声明不太好,但是我没想到他们竟然可以无耻到这种程度。同事说习惯了就好了,我就是习惯不了,毕竟不是看着它长大的。

起因来自于《人民日报》今天转发的《环球时报》的这篇稿子《过滤软件,各国如何用》在最后一段,有这样的内容:

目前,美国反对使用过滤软件的势力仍然比较强大,反对者认为,此举违背了美国的言论自由。《儿童因特网保护法案》颁布后,美国一些人权组织和网站就以这部法律违反言论自由为名提出诉讼。2003年6月,美最高法院裁定,《儿童因特网保护法案》不违反宪法中言论自由的原则,应予维持。

可是,事实上,在我做绿坝的相关专题的时候,看到一则评论《预装过滤软件的“家长制”善意》倒数第二段提到关于这个法律的另一种情况:

1998年美国出台《儿童在线保护法案》,根据这部法律,任何商业网站,如果发布“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负责人将面临六个月的监禁,以及高达5万美元的罚款。由于颇具争议,这部法律并未执行。2009年1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该法违宪,未来将不再有效(中新网1月22日)。笔者以为,如果某部门的一项强制规定没有法律授权,其合法性就大可质疑。

《环球时报》,你们他妈的用一个旧的结果,来支持你们所谓的他妈的理论,而罔顾2009年最新的事实于不顾,太他妈无耻了吧?

你可以说,人家可能没接触到2009年的判决,看到的资料都是2003年的。可是他妈的这些记者都号称是《环球时报》驻美国的记者,你们他妈的整天在美国也只是接受那些有利于你们的信息吗?

再无耻,怎么能无耻到这种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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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Responses to “无耻《环球时报》,操!”

  1. 神兽 说:

    环球时报是最让我恶心的媒体
    中国新闻网还行吧,一些文章都让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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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普曼 reply on 六月 13th, 2009 00:13:

    呵呵,打个广告,凤凰ifeng.com也不错。
    今天我看到的环球时报,让我恶心到了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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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李普曼 » 无耻《环球时报》,操! (tags: GreenDam) [...]

  3. 东东 说:

    没严重到操的程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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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王小东 说:

    李普曼?这个域名不错,一代传媒大师,叫你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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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普曼 reply on 六月 13th, 2009 21:08:

    这次真的惭愧了。。。出了这么严重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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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说:

    共党依旧抱着侥幸心理的策略,骗取大多数单纯的群众,
    觉得这样就OK了,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启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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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Qwerty 说:

    环球时报选择性报道为滤霸张目,固然可耻

    但是,09年Supreme Court宣判违宪的法案叫 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环球时报报道的这个叫 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 (讽刺的是推动该法案的正是保守派共和党内部的异类,很多时候和民主党保持一致的亚利桑那州参议员、最近落选总统的 John McCain 同学)。是两个不同的法案,并非一个法案不同的译名,这两兄弟的详情可以google、wiki。

    两案名称相近、内容相近但是在最高法院却得到了不同的待遇,和诉讼的具体案情不同以及对于言论自由最高法院在保守和自由派之前的骑墙态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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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普曼 reply on 六月 13th, 2009 21:09:

    谢谢您的指正,我重新写了一篇博客,对我的错误向环球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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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Qwerty 说:

    小更正,刚才又查了一下,违宪的法案限制的内容要更宽广一些,所以才会被判违宪无效。被最高法院肯定的法案更单纯于限制儿童接触SQ内容……看来仅仅只是名字容易引起误解而已……

    批判TG还是应该尽量使用准确的信息,如果不经查证而用来攻击TG,那和TG的宣传机器又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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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普曼 reply on 六月 13th, 2009 21:10:

    批判TG还是应该尽量使用准确的信息,如果不经查证而用来攻击TG,那和TG的宣传机器又有何区别?

    ————我严重同意您的意见,但是这次我确实错的离谱了,主要是对这个领域知道的很少,但是有自以为是的没有进一步查证。再次感谢你不厌其烦的查资料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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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XYZ 说:

    博主 快来澄清一下吧,到底是你说错了还是楼上的哥们搞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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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普曼 reply on 六月 13th, 2009 21:10:

    我错了。错的离谱。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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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Thome 说:

    刚才上网查了一下,米国确实有过两个法案,一个是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 另一个是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 各自均有Wikipedia的页面,
    http://en.wikipedia.org/wiki/Child_Online_Protection_Act
    http://en.wikipedia.org/wiki/Children’s_Internet_Protection_Act

    环球时报说的《儿童因特网保护法案》应该指的是第一个,应该确实是在2003年6月被最高法院确立了。另外,那个《儿童在线保护法案》据查,则应该也确实是在09年一月被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环球时报只说其一,不提其二,固是可恨,不过博主也太激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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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普曼 reply on 六月 13th, 2009 21:11:

    呵呵,先不管环球,我确实出了很大的纰漏。谢谢你这么细心和帮忙: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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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bfgv 说:

    云,中国无知的脑残一直在争夺话语权,这帮。。。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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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普曼 reply on 六月 13th, 2009 21:12:

    如果您指的是我,那我为我的脑残抱歉。这次确实错的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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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Geona 说:

    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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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克韩 说:

    一个是COPA,一个是CIPA,两者本不是一个法律,博主误把冯京当马凉。关键是查证不够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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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普曼 reply on 六月 13th, 2009 21:13:

    是,不只是不够细心,而是太自以为是了。本来法律不是我了解的领域,结果也不去寻找第三方的资料。我其实成了我所批评的人。。。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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